【合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华人民和刑法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