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 家最高行政机关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等制定的部门规则和地方立法,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 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各部委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由省级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 其,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名称。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主要看制定主体是谁决定效力。比如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有权使用,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系统也只限用于的组织制定规范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办公厅印发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公司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但在企业实践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
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 ,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强调预先性约束性,禁止性。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强调针对性。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权的职能部门,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强调补充性。
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而不同之处则是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① 我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一般讲,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以及除此以外的由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此处采取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