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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适用主权家之间以及具有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际法又称际公法,以区别于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家的之间的差异。际法也与内法截然不同,内法是一个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际法上的承认主要内容如下

  1.承认的特征

  1现代际法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3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在符合其他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

  因此,它也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2.承认的表示形式

  际法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际实践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际文件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足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同参加多边际会议或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而不是承认本身的形式。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page

  4.新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家的承认。对新家的承认是既存家对新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家成为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一定的法律效果。

  新家生主要有以F四种情况①独立。指殖民地独立而建立起自己的新家;②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合并为新家;③分立。一分解为两个或几个新家,原的家不复存在;④分离。mdash;的一部分从该分离出去而成立一个新家,母仍然存在。

  对新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①为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及发展全面正常家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力·面的条约或协定;③承认尊重新家作为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特别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有效性,承认新家及其财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2对新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承认者对他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与新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家承认和各正常的政府更迭都不生际法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说,只有一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政府的承认问题。

  关于政府承认本身,际法并没有的专门的要求或明确的规定。实践,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领土并行使家权利。因为这样其才能现实地代表其家,贯彻和实施其家承担的际法上的权利和义。新政府承认常常是际关系一个更加政治化的敏感问题,各自主作出的判定和抉择有时会大相径庭。但是,各行为都不能违背际法的和规则,特别是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包括在无论位于内外的其上的权利,在际组织或际会议的代表权等。

  华人民和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1949年10月,民政府在的内战被推翻,领导的新政府宣告成立,并将的名由华民改为华人民和。这涉及际法政府承认的问题。虽然代表家行使权利的政府发生了更迭,但家作为主权者没有变化,作为际法主体的地位也没有任何改变。政府及际社会以后的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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